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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品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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