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珊
- 被告
- 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品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