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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被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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