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陳俊吉、吳俊衛
- 當事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被 告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該項裁定於112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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