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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王參和

  • 原告
    楊錦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67號 原 告 楊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 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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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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