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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楊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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