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