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宇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宇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