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佐,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