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蘇意凌
- 被告
- 凰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