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 原告
- 洪偉峰
- 被告
-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彥
- 訴訟代理人
- 丁歷緯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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