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 原告
- 王晨旭
- 訴訟代理人
- 柯佾婷 律師
- 被告
-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水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