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張水玉
- 原告王晨旭
- 被告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王晨旭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 被 告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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