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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王晨旭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 律師
被告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

柳博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訂立契約之初,是否確曾主動告知被告,已有經營販賣地瓜球之主業,營業時間為下午2時至8時?有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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