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楊程驛、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焦佑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楊程驛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楊玉澤 劉舜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⒈撤銷民國112年6月1日人資(112)組 字第0000000號懲處公告關於對原告之記過處分,並公告該 撤銷處分,⒉賠償原告利益損失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精神損失12萬元,有民事陳報狀、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6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59、67頁】。 ㈡關於撤銷記過處分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無端遭記大過1支,致 其損失獎金1萬8,000元、升等/升遷金額7萬2,000元、調薪 金額9萬元等,共18萬元,有民事訴訟狀、民事陳報狀附卷 可憑(參見調解卷第15、17、59頁),該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利益損失18萬元,堪認原告請求撤銷記過處分及賠償利益損失部分,其如獲勝訴判決所獲得之利益為18萬元,是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萬元;至於原告請求精神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計算式:18萬元+12 萬元=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上開規 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