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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TRAN THI TUONG VY(陳氏祥韋)
被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5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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