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TRAN THI TUONG VY、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振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TRAN THI TUONG VY(陳氏祥韋)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5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1,107=55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