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 原 告
- 黃芳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上開規定,裁判費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7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