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芳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芳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上開規定,裁判費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740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