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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俊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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