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韋、好想股份有限公司、吳展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1萬7,8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反訴之請求金 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且因案情繁雜, 有待調查其他證據,顯無法在短期內終結,是本件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