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臺芳蘭
- 原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健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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