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姚智評
- 原告賦御廣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姚智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賦御廣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智評 被 告 姚智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前向被告承攬廣告招牌,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3,974元(含稅),被告先支付訂金20,000元,其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完工,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尾款23,974元,前經催討未果,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3,9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通訊截圖、被告身分證背面照片、請款單及統一發票、施工前後照片、訂金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為證(見南司建小調卷第17-25頁;南小卷第31頁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故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第2 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23,9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 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之。又小額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20所明定,故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耿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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