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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8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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