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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施介元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陳學龍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 國112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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