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被告
-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