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訴訟代理人 王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獨資商號)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 裁判費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