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 原告
-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 被告
- MUHAMMAD MAHDI KHARIRI(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0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勁翬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