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王洺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63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 被 告 王洺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