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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廖建瑋廖建瑋

112年度南小字第70號

原告
煒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森
被告
廣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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