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0號
112年度南小字第70號
- 原告
- 煒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森
- 被告
- 廣瑞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7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