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元、周榮華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 告 周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73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