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久誼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龔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