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66號
- 上訴人
-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弘
- 訴訟代理人
- 龔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