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藝及洪玥鳳即鈺盈水果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