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粘文榮、廖欣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原 告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文榮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被 告 廖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