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 原告
-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文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茂雄
- 被告
- 廖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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