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元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