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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 原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元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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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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