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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福來

原 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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