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