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弘即林豐薪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