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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小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稟鈞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露
被告
宏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諺

莊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184條或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權?㈡請提出原告施工前人行道已毀損之照片或證據到庭,並對被告所提出之人行道修繕費用(估價單、統一發票)表示意見。㈢被告通知原告瑕疵改善的次數為何?時間各為何?瑕疵各為何?原告有無改善?

請分別依時間序說明之。㈣被告於111年9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進行缺失改善,原告有無改善?改善情形如何?㈤原告是否主張於111年9月1日瑕疵改善,並將照片公告於通訊軟體後,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始再以太陽光系竣工檢查表通知有瑕疵?之後原告有無改善,改善情形如何?㈥原告就被告提出之瑕疵修繕代辦費用有何意見?㈦兩造是否有約定瑕疵修補通知需以書面為之? 被告請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系爭人行道於施工前已有毀損狀況並告知被告,被告有無爭執?被告所提出予本院之人行道照片,有無原告修復前、後之照片及委由 第三人修復前、後之照片?請分別標示之。㈡被告通知原告瑕疵改善的次數為何?時間各為何?瑕疵各為何?原告有無改善?請分別依時間序說明之。 ㈢被告於111年9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進行缺失改善,原告有無改善?改善情形如何?㈣原告主張於111年9月1日瑕疵改善,並將照片公告於通訊軟體後,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始再以太陽光系竣工檢查表通知原告有瑕疵,被告有無爭執?之後原告有無改善,改善情形如何?㈤請被告提出「定期」催告原告進行瑕疵修補卻遭原告拒絕修補或未修補之證據資料。㈥依被告提出之缺失改善代辦費用之時間點分別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14日,之前有無「定期」催告原告進行瑕疵修補卻遭原告拒絕修補或未修補之證據資料?㈦兩造是否有約定瑕疵修補通知需以書面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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