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黃金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