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茂田營造有限公司、林昌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12年度南建簡字 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