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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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