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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 上訴人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12年度南建簡字 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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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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