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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蕭維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