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蕭維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