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侯明正
  • 法定代理人
    李威辰

  • 原告
    振禾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振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辰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13元(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及瑕疵減價金額為324,813元,以及返還貨櫃門板價值為17,000元,共計341,8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 僅繳納3,530元,尚需補繳2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惠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建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