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 原告
- 許娟娟
- 被告
- 才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