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沈威志、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李明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沈威志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