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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沈威志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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