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 原告
- 沈威志
- 訴訟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告
-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李明陽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