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白富中 被 告 陳朝明即紅豬妹妹蕃茄排骨麵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 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38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朝明即紅豬妹妹蕃茄排骨麵專賣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書各乙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自110年3月27日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2%計算(目前為年利率3.595%),嗣央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另逾期違約金約定,該違約金應依下列規定計算:⑴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内,按遲延利 息之10%計付、⑵超過前開時間,則依遲延利息之20%計付。雙方並約定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總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原告之任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後,被告於110年8月31日向原告簽立「增補契約」乙紙,就當時借款本金餘額321,160元,借款期限到期日變更為113年6月24日。另原告依原 契約内容依法享有之權利不受影響,被告如未於約定期限悉數償還或有任一期不履行之違約情事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詎被告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2年1月23日止即未再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總約定書中之第11條第(a)款 約定,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迄今尚欠原告本金239,388元及如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增補契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法/個金)、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附卷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 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2,54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