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韋、好想股份有限公司、吳展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 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專案執行合約書之解釋及被告工作是否完成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