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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丁婉容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專案執行合約書之解釋及被告工作是否完成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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