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韋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好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專案執行合約書之解釋及被告工作是否完成仍有待釐清之部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