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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潘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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