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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 原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美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原 告 馬肯租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潘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簡易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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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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