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建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吳建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