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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17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賓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翹玄
即反訴原告
東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及反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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