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䊹伊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余孟修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位被告記載「陳柔慈」,請求將之依照原告起訴狀所載,更正為「陳柔慈即新時代美學」,以利聲請人取回假扣押提存物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請求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位被告記載之「陳柔慈」更正為「陳柔慈即新時代美學」,核原告於112年9月20日提出之起訴狀所載被告確為「陳柔慈即新時代美學」(本院卷第3頁),惟「新時代美學」為陳柔慈於109年5月13日設立之獨資商號,嗣於111年2月14日轉讓並變更負責人為訴外人陳翰儒等情,有新時代美學之商工登記資料與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59至61頁),因獨資商號僅係因行政法令而得以該名稱對外營業,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屬出資經營者,獨資商號無從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如有涉訟均應以負責人為當事人,經本院闡明上情,並詢問原告是否仍欲列「陳柔慈即新時代美學」為本件被告,原告陳稱:經確認新時代美學負責人已變更為陳翰儒,故更正被告為陳柔慈即可等語,有本院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存卷可按(本院卷第55頁)。是本件判決列被告「陳柔慈」,並無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於法未合,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