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張晉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宥丞
訴訟代理人
楊志鴻
被告
王國展
被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告
黃育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