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 原告
- 張晉福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 被告
- 國成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傑民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賴宥丞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鴻
- 被告
- 王國展
- 被告
-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杰
- 被告
- 黃育堃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