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陳薇
  •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 當事人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蔡昱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蔡昱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任職於原告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因不當行為遭解雇,嗣被告訴請原告給付加班費,兩造於112年7月12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給付加班費等案件調解成立,並簽立勞動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其中第4項約 定「相對人(即原告)同意給付聲請人蔡昱樺(即被告)新臺幣120,000元,應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前匯入蔡昱樺指定 之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第7項約定「相對人係考量聲請人任職已久、不願與 聲請人對簿公堂等友善因素而同意給付上開金額,並非以聲請人請求是否有理由作為給付依據,故兩造就本案及調解內容均願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對第三人揭露調解事項與調解成立之內容,亦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如有違反,願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以第一至四項計算。」等內容,且上開第7項約定為損害賠償之預定違約金,如有一方違約 ,他方自得依該項請求對方給付。詎原告於112年8月7日依 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後,被 告即於同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發表「這世上 真的太多沒踢過鐵板的慣老闆」之文字,並張貼原告匯款12萬元予被告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下稱系爭貼文),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不得對第三人揭露調解事項與調解成 立之內容及不得對原告為不利言論之約定。原告係經由客人閱覽該貼文後告知原告公司前店長即訴外人王浿珊,再由王浿珊轉知而得知上情,且被告受雇原告公司達4年之久,當 為其親友所周知,足證系爭貼文供不特定第三人閱覽後,得特定所指對象為原告,足使第三人認為原告為壓榨員工之老闆,造成原告損失及名譽上損害,被告顯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之行為,原告自得依該項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等語 。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對於發表系爭貼文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該貼文中之文字,僅係被告感嘆自身遭遇勞資爭議之感想,對於兩造係因何事項調解、調解情形及調解內容,均未提及,被告並無原告所指對第三人揭露調解事項或調解成立內容之行為,亦未對原告為不利言論。且系爭貼文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資訊欄雖載有「瑞O手機配件有限公司」,但經營手機配件商店名為「瑞O」者甚多,原告經營之手機配件商店招牌,亦非以此為店名,客觀第三人並無法以此特定係原告與被告有勞資糾紛,況被告IG僅限好友可以觀看,並非開放給所有人觀覽,該些好友早已知悉兩造間存在勞資糾紛,故被告並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約定之行為。縱認被告張貼系爭 貼文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該項亦僅約定若有違反需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賠償金額並非必然以系爭調解筆錄第1至4項計算,而是應以具體造成之損害範圍、數額為計算基準,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具體受有何損害、該損害與被告發表系爭貼文有何因果關係,其請求被告賠償12萬元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7月12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專調 字第5號給付加班費等案件調解成立,並簽立系爭調解筆錄 ,其中第4項約定:「相對人(即原告)同意給付聲請人蔡 昱樺(即被告)新臺幣120,000元,應於民國112年8月15日 前匯入蔡昱樺指定之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第7項約定:「相對人係考量聲請 人任職已久、不願與聲請人對簿公堂等友善因素而同意給付上開金額,並非以聲請人請求是否有理由作為給付依據,故兩造就本案及調解內容均願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對第三人揭露調解事項與調解成立之內容,亦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如有違反,願負損害賠償責任,金額以第一至四項計算。」,嗣原告於112年8月7日依約給付被告12萬元後 ,被告於同日在IG發表系爭貼文寫道「長達了半年的努力,雖然比預期要回的錢還少,但至少我們還是贏了,一路走來真的辛苦了,這世上真的太多沒踢過鐵板的慣老闆,面對勞資爭議不要怕站出來,該是你就會是你的」等文字,並張貼「瑞O手機配件有限公司」匯款12萬元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及系爭貼文截圖、被告IG個人頁面截圖為證(見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53號卷,下稱調字卷,第15至21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 事實,首堪認定。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張貼系爭貼文,已構成對第三人揭露兩造調解事項與調解成立之內容,且係對原告為不利之言論,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之約定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 ,依系爭貼文內容觀之,該貼文雖附有「瑞O手機配件有限公司」匯款12萬元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然名為「瑞O」之手機配件公司所在多有,此有被告提出之網路查詢結果可參(見調字卷第57、58頁),且該截圖亦未明示收受該款項之帳戶即為被告所有,系爭貼文中之文字復提及「雖然比預期要回的錢還少,但至少『我們』還是贏了」等語,並未明 確表示被告即為所稱勞資爭議之當事人或受款者,難認該貼文中具有足使觀覽之人得以辨識或特定匯款、收款者即為兩造之資訊。原告雖主張其得知上情,係經客人閱覽該貼文後告知原告公司前店長王浿珊再轉知原告,且被告受雇原告公司達4年之久,當為其親友所周知,可證系爭貼文確實得使 不特定第三人閱覽後特定所指對象為原告云云;惟被告之IG並非公開供所有人觀覽,而是僅限特定好友閱覽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甚詳,亦有被告IG個人頁面截圖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21頁),可徵被告所辯其IG僅開放好友觀 覽、該些好友早已知悉兩造存在勞資糾紛等情,並非無稽,則縱閱覽系爭貼文之被告好友因與被告之交情,前即知悉被告曾於手機配件公司上班、兩造間存在勞資爭議等情,而於閱覽該貼文時得猜測與此有關,亦僅屬其等基於先前已知情形之自行臆測,尚難以此逕謂被告系爭貼文客觀上含有足使觀覽之人辨識或特定匯款、收款者即為兩造之資訊。況自系爭貼文之圖文內容觀之,觀覽者除可知悉有「瑞O手機配件公司」轉帳12萬元之情外,並無法知悉或特定係何人、因何事項、基於何種約定內容而為此轉帳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何原告所指向第三人揭露原告因勞資糾紛而依系爭調解筆錄之內容給付12萬元予被告之行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點之約定對第三人揭露調解事項與調解成立 之內容,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難認有據。 ㈢原告固復主張被告於系爭貼文中所寫「這世上真的太多沒踢過鐵板的慣老闆」等文字,屬於對原告不利之言論,構成系爭調解筆錄第7點之違反云云。然系爭貼文並無足使觀覽之 人特定或辨識所稱對象即為原告,已如前述,自難以上開文字逕謂被告有何發表對原告不利言論之行為。況觀諸系爭貼文整體內容,被告係寫道「這世上真的太多沒踢過鐵板的慣老闆,面對勞資爭議不要怕站出來,該是你就會是你的」等語,依前後文字整體觀之,核屬被告對於勞資爭議之感想及評論,尚難逕認係以貶損原告名譽為目的所發表不利於原告之言論。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貼文中發表「這世上真的太多沒踢過鐵板的慣老闆」等不利於原告之言論,構成系爭調解筆錄第7點之違反等情,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依原告之舉證及本案卷證資料觀之,並無法證明被告張貼系爭貼文有何對第三人揭露兩造調解事項與調解成立之內容、或對原告為不利之言論之情形,難認被告有何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約定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從而 ,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7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婷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