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陳信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瑞亮手機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蔡昱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