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角地怜香、吳鍵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14號 原 告 角地怜香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吳鍵宏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 代 理人 李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離 婚。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投資巨衡企業社之合夥事業,乃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原告遂依被告指示,於108年3月20日代為匯款35萬元至巨衡企業社設於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灣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另交付現 金15萬元予被告。惟被告迄今均未清償系爭款項,爰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為催告返還借款之意思表示,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調字卷 第9頁)。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收受系爭款項其中15萬元現金,亦否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原告應負舉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簡字卷第21、37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於108年3月20日匯款35萬元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簡字卷第38頁),並有巨衡企業社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夥契約)、匯款回條附卷可稽(見調字卷第15至21、2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信為真。惟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就此提出系爭合夥契約、匯款回條、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惟系爭合夥契約(見調字卷第15至21頁)、匯 款回條(見調字卷第15頁)僅能證明被告於108年3月23日與訴外人鄭順文等人成立合夥契約,並由原告匯款35萬元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之事實,自無法依此遽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借貸契約。又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調字卷第23至24、27至31頁,簡字卷第45頁)如附表所示,亦未見有何系爭款項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文字。 ⒊另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鄭順文即系爭合夥契約合夥人到庭結證稱:我知道匯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之35萬元,是被告合夥出資的一部份,但我不知道為什麼是原告匯錢,差額15萬元有補足,但是什麼時候及用什麼方式補足,我已經忘記了。我知道兩造是夫妻,但我沒有跟被告聊過他合夥投資的資金來源,也沒有聽兩造說過出資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或是原告先幫被告給付等語(見簡字卷第88至91頁);證人吳蕙瑜則到庭結證稱:我是鄭順文的配偶,但我不參與他生意上的事情,我知道兩造是夫妻,我是他們夫妻的朋友,偶爾會一起出去玩,我有聽過被告要投資系爭合夥契約,但沒有聽說過被告出資額要跟原告借或原告要先替被告給付出資額等語(見簡字卷第84至86頁),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亦無從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就系爭款項互為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及原告調查證據之聲請,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通訊時間 Line對話內容 1 108年3月18日 被告:我知道妳不想理我,我還是要通知妳投 資的錢要麻煩妳幫忙匯一下。 原告:下禮拜,我明天沒時間。 被告:謝謝。 原告:請問幾點下班。 被告:要下班了,我放在家裡,去家裡拿。 原告:明拿。 被告:好,保單順便帶出來,我去改一改。到 家。 被告:那明天會匯錢嗎? 原告:明天會找時間匯。在問嗎? 被告:好。謝謝。沒。 原告:我要跑兩間。 被告:我跟他們說星期二會匯。如果有事不能 匯要先跟他們講一下。 原告:不是有說了禮拜二或三嗎? 被告:恩。妳知道帳戶嗎? 原告:不知道。 被告:(傳系爭巨衡企業社帳戶封面照片) 2 108年3月21日 被告:今天有時間匯嗎? 原告:我來不及,我在開會,我今天下班會先 去轉5萬,剩10萬明天轉ok?因為非約 定有上限。什麼時候簽約?可以媽可以 媽可以嗎?到底是怎樣?有要回嗎?不 然你就跟妳家先借錢轉給他。 被告:我被許總叫去,你領現金我拿給阿發, 我被妳罵很應該。 原告:我沒有罵你,我也很煩。 被告:我不是故意不接。 原告:我沒辦法出去,我隔壁的不做。 被告:妳領現金。 原告:又沒來上班。 被告:不用再往外跑。 原告:功作(按應為工作)又沒交接,整個一 團亂,董(按應為懂)嗎? 被告:恩。對不起。 原告:我已經要發瘋了,我這幾天都很晚下 班,社長又來,我領給你,但今天沒辦 法領完。 被告:好,能多少就多少。 原告:不然看你跟誰先轉。 被告:我明天全拿給阿發就好。 原告:再轉還。 被告:我跟他講了,直接拿現金,不轉了。 原告:我可以ATM轉帳,但我要分多次。 被告:直接領了。 原告:禮拜天簽?還是什麼時候? 被告:星期六晚上。 原告:(原告撥打語音電話) 3 108年3月22日 原告:明天提醒我買餅乾,客戶來要用的沒 了。 被告:好。你今天大概會幾點下班? 原告:要等我告一段,怎麼了? 被告:沒,看要大概要約幾點去ㄚ發那。 原告:我要下班打給你。 被告:好。 原告:還是要明天吃飯前拿去? 被告:好。 4 108年4月15日 原告:我非常抱歉,你所投資的金額裡有20萬 是我先週轉他人,我需要先把這筆錢拿 去還,我需要將這些事情處理乾淨,麻 煩你,謝謝。 被告:(未接來電)你找個地方給我打個電話。 原告:有事你請說。 被告:(撥打語音通話)身份證傳一下吧。 原告:(傳被告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5 日期不詳 被告:幫我問一下貸款的事,看怎樣有辦法再 貸100萬,我想這次投資一定要跟到, 謝謝妳。 原告:什麼時候要錢? 被告:最晚2月底。 原告:其他人確定都貸的到? 被告:嗯。 原告:2月底就要拿錢出來? 被告:嗯。 原告:嗯。我可以問一下2月底開始? 被告:3月初。 原告:嗯。你遠東付卡那筆要先清掉,那筆卡 好幾哥(按應為個)月,個月,她說會 有影響,要等1/26繳完第三次款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