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 原告
-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村
- 被告
- 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衛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該項裁定於112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