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劉家豪即美味佳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宥達 被 告 劉家豪即美味佳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70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11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8日、110年8月10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期限分別自109年5月12日至112年5月12日、自110年8月16日至113年8月16日。利息分別按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碼百分之1.5採機動方式計算。另被告每期未依 約繳納本金達7個營業日以上時,則自未繳納本息之計息起 始日起,改按原訂利率再加百分之2計算利息,嗣後當公告 之利率變動時,均願機動比照辦理,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照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内加付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 另加付上開利率20%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0月16日起違約未履行,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聲明第1、2項所示之金額,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見雄簡卷第9頁)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暨總約定書、交易明細、牌告利率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