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淑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圖騰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3日與原告簽 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3年2月20 日止,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利息約定自借款撥付日起,按中央銀行(下稱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 前為1%),自110年12月31日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275%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每期計付1次,嗣後央行及中 華郵政公司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嗣雙方於110年8月17日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到期日變更為114年2月20日止。另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前項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並約定被告圖騰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另被告莊淑潔於110年2月3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乙份,保證凡 被告圖騰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含已到期之債務)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債務應包含因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其他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交付現金之義務,並以360,000元為 最高保證額度,與被告圖騰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 ㈢詎被告圖騰公司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1年7月19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嗣經原告收回部分本息後,目前仍積欠原告本金257,001元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因受疫情及國內營建業不景氣影響,且因匯款問題致被告被檢警列為警示帳戶,致有障礙事由無法還款,非故意不清償。又原告主張被告需清償之本件借款,為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C方案,契約目的為承作受疫 情影響企業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營運不中斷並度過疫情難關,為政策性貸款,依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C 方案最高利率為1%,而原告所主張高於1%之利率,請求減免 本金、利息、准予展延清償期限、免除違約金、手續費用,待被告警示帳戶解除後再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央行小規模營業人C方案專用、增補契約、保證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明細及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19至29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前述借款金額等情,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55頁),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可採。㈡被告雖辯稱其受疫情及不景氣影響,且因匯款問題致被告遭被檢警列為警示帳戶無法還款,且本件借款為依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C方案,最高利率為1%,原告所主張高於1%之利率,請求減免本金、利息、准予展延清償期限、免 除違約金、手續費用等語,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13211、17433號不起訴處分 書、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簡介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63至83頁)。然查: ⒈被告所提出央行中小企業貸款融通專案簡介固記載C方案之 貸款利率為1%,然亦載明融通期限(企業適用優惠利率期 限)至111年6月30日為止(本院卷第75、69頁),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係自111年8月20日起算,已逾上開簡介內所載C方案之融通期限。而本件兩造所約定之利 率計算方式,依前引授信核定通知書第6條約定為:「授 信利息之利率應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1%),按月計付;西元2021/1 2/31後按中華郵政(股)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加碼年利率2.275%計算(目前為年利率3.12%),依年金法計算期付 金,每期計付一次;嗣後央行及中華郵政(股)公司調整上開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本院卷第21頁);又依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明細所示,中華郵政公司定儲2年機動利率於111年6月22日為1.22%,自111年9月28日起為1.345%(本院卷第27頁)。是 原告就本件借款之利息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按本金257,001元計算,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 利率3.495%【計算式:1.22%+2.275%=3.49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式:1.345%+2.275%=3.62%】計算之利息,核屬有 據。 ⒉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被告雖抗辯請求減免本件借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用等語,然查本件原告並未請求手續費用,且本件借款本金並無得減免之事由存在。又觀諸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總約定書「⒊付款」、「(f)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中已載明:「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到期日(含因 發生違約情事而加速到期或其他原因而提前到期之日,下同)前應就未付金額按適用利率,到期日後應就未付金額按到期日時之適用利率,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計算遲延利息…除遲延利息外,客戶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依下列規定計算:(i)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之10%計付;及(ii)超過前開時間則依遲延利息之20%計付。」(本院卷第19頁)。而依前述兩造就本件借款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原告本件請求違約金部分,逾期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在111年9月21日至111年9月27日止之期間,違約金利率為週年利率3.495%之10%即 0.3495%,在111年9月28日至112年2月20日止之期間,違約金利率為週年利率3.62%之10%即0.362%,自112年2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利率則為週年利率3.62%之20%即 0.724%,加計前述兩造約定本件借款之利息係分段按3.49 5%、3.62%計算,被告應負擔之利息、違約金利率總計並 未逾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最高週年16%之限制 ,甚未超過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且被告圖騰公 司係為企業營運周轉而貸款,並邀同被告莊淑潔為連帶保證人,性質上為企業貸款,與消費性無擔保貸款之性質不同,是亦無適用或類推適用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限制規定之適用。本件復無其他情事足認有何違約金過高而顯失公平情事,被告請求減免利息、違約金,尚難憑採。 ⒊又被告本即應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約定清償全部積欠款項,被告所述其因匯款問題造成帳戶遭檢警列為警示帳戶,縱然屬實,亦非得免除或展延清償對原告所負本件債務之事由。又被告得否展延清償,係兩造間另就本件債務清償方式及期間之約定,事涉原告之權利,非被告片面所得主張。至被告是否有資力清償,僅係屬債務履行層面之問題,尚不影響被告本件依約對原告所應負之清償責任,不能據為不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請求展延清償等語,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于子寧